郑志彪律师亲办案例
运输毒品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来源:郑志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9
浏览量:1300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与梁某预谋到云南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安排周某运输。同月下旬,王某、梁某、周某分别乘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市,王某、梁某过境与毒贩商谈好以62万元购买6公斤毒品,三人返回。10月30日,王某与梁某乘飞机到昆明于11月1日到达孟定镇与周某见面,王某骑电瓶车到距离孟定镇东10里处接到6公斤毒品后交给周某,并付周某1万运费。周某将毒品藏匿在两个香蕉箱内混入5吨香蕉中,装在雇佣的大货车内。后三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0)某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三被告人对本判决均不服,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周某的二审辩护人,庭前仔细审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查阅了大量的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通过缜密的准备,从被告人周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及刑事政策关于死刑的适用对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庭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表明本人的观点。最终二审某高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某省高级人民民法院(2010)某型终字第0365号刑事判决该判:

     一、维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周某的量刑部门;

      三、周某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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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志彪
  • 执业律所: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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