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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顾建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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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许静雯,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建明,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静雯,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均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两人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与前妻育有一子,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婚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儿子共同生活。由于被告无工作,全靠原告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但被告仍因经济问题和原告争吵不断,此外被告对原告的儿子不仅漠不关心,甚至态度恶劣,尤其是在被告户籍从外省市迁入本市后,其态度变得愈发蛮横,与原告父母长年争吵不休,也常常因经济问题与原告儿子争吵。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儿子再次争吵后,其儿子因一时受刺激难以释怀而自杀身亡。为此原告认为,双方在结婚时就几乎没有感情基础,多年的矛盾及孩子的不幸遭遇,使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例,完全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是爱原告的,原告诉状中所说的都不是事实,婚后其对原告及其儿子都是倾力照顾的,原告儿子自杀身亡不是其虐待或辱骂引起的,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都能承担起对家庭的共同责任。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在对待家庭经济问题及原告儿子的教育上所产生的矛盾缺乏有效的沟通,加之原告儿子在今年7月自杀身亡,导致夫妻间矛盾加剧。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系再婚家庭,但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增进交流、互谅互让,生活中共同关心家庭,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就原告目前主张的事实,尚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春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书记员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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