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中,由于被告王某是未成年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正确判断行为的是非对错,从而参与犯罪。
【案情分析】
被告父母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料后认为:在该案中,王某参与制作假冒硒鼓,虽然罪名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辩护的空间,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王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王某是2015年5月在该厂上班,9月抓获。本案没有区分缴获的硒鼓具体生产时间,本案的总体价格认定不适用于王某,王某是同年6月才满16周岁,对于此前生产的产品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3、对鉴定价格有异议,应按照实际的价格予以核算;
4、被告王某是受雇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被告王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审判结果】
被告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