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4月28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150000元人民币,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欧式小镇房屋;2013年5月10日,张某与该公司签署《项目住宅认购协议书》,就所购房屋的房号、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2014年9月7日,张某向该公司转账支付12800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该欧式小镇房屋的第二笔购房款。期间,双方一直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开发的该欧式小镇房屋也未如期开发建设完工。张某多次联系该公司,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278000元,该公司人员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索要退款未果。
2016年6月,张某委托我所处理其与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接受案件后,我们着力以下工作:
1、通过各种途径查询该欧式小镇项目的“五证”,我们发现该项目“五证”不全,不具备预售条件;
2、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涉诉信息,我们发现该公司曾被市国土局因该欧式小镇用地手续问题行政处罚,同时人民法院也做出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罚措施直接影响张某房屋买受权利。
3、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张某权益并最小化维权成本考虑,我们采取先行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促请退款,并晓以利害。
2016年6月15日,我们起草并向该公司发送律师函,后该公司与张某联系,表示可以协商退款。之后,我们积极联系沟通,起草退款协议书,就退款数额、时间及其他事项做全面约定。2016年7月28日,双方签署退款协议书,张某的278000元购房款得以全部退还。
该案中,通过及时查找有效信息、找出开发商项目问题、迅速发送律师函、起草退款协议并落实,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利益,避免了漫长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