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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1
浏览量:327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02 7 1民初XXXX

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度假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海南XX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鹏辉独任审判,并于2 0 1 662 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XX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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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XX公司承认X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未支付货款的事实,故对XX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XX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求,XX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XX公司未支付的货款为XXXXX元,而诉求的违约金为XXXXX元,远超于XX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XXXXX(XXXXX×30%=XXXXXX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XX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XX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XXXX元及违约金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XXXX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XX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鹏辉

书记员 杨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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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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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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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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