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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代发承包方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何畔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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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由张某承接山西两项目的工程施工。201411月份,两项目施工完毕并结算,但是园林市政公司始终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73万余元,并于2014年底,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张某发放工人工资,将张某雇来的工人遣散。本案由于园林市政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张某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为防止工人的强烈不满,私自代发工资,而后又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拖欠工程款的意图十分明显。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园林市政公司代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因代发工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其应全额支付工程款及延迟付款利息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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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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