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一份仓储合同纠纷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量:314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张*,男,汉族,48岁,住石家庄桥西区.

被执行人:德州*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执行(2016)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诉德州*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于2016531作出(2016)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张*8.5万元经济损失费。

该调解书已经在2016531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就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法定期内被告没有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该调解书内容,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5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此致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该案是因为有调解书在先,双方因为仓储合同纠纷诉讼,在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也制作了调解书,但是事后,被告不予执行调解内容,无奈,原告只得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调解书内容。

以上内容由李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娜律师咨询。
李娜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14好评数10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3-3136-170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8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咨询电话:
    133-3136-170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