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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最终胜诉

作者:杨贝贝  更新时间 : 2016-09-05  浏览量:86

禹会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最终胜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04民初542号


原告:陈某,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陈与被告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老望淮酒楼当厨师,被告于2015年10月份起至2015年底,共欠原告工资10600元。2015年12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家中急需用钱,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6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

原告陈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杜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欠条上所写的陈是同一人;

3、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10600元的事实。

被告蔡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1-3均经开庭出示,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3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上列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陈于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原告在被告蔡所经营的老望淮酒楼从事厨师职业,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老望淮酒楼欠陈工人工资10600元(壹万零陆百元整),2015.12.26,蔡”。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蔡雇佣原告陈为其工作,原告陈在付出劳动后向被告蔡索要劳动报酬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蔡向原告陈出具了欠条,欠条中载明债权人为陈,原告陈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与欠条中载明的陈系同一人,且原告陈系欠条的实际持有人,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已经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索要欠条载明所欠的工资款,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欠款1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蔡永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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