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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卫视诉**公司侵犯台标著作权案例分析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3
浏览量:527

*卫视诉*德公司等侵犯台标著作权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海南海*卫视公司(以下简称卫视)起诉称,被告*德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旅行箱产品上将原告卫视的台标作为商标使用,并在被告北京*电子商务公司(京公司)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德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被告德公司称,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独立设计的且使用在先,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德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系独立创作完成且使用在卫视启用台标之前,提交了数十份证据。其中多份销售合同和行业协会出具的箱包及证明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被告德公司提交的其与**皮件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均印有涉案商标,合同的最早签订日期均早于原告卫视启用涉案台标的日期。庭审中,经原告申请鉴定,并未发现上述合同存在问题。但在后续庭审中法院发现,上述多份合同所载的多个联系电话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尚未启用或尚未由七位升位至八位,后启用或升位的电话号码出现在在先的合同中,明显有悖常理,被告德公司最终亦认可部分合同日期存在倒签的情况。
在上述合同被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被告德公司又提交了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2003年被告德公司的箱包产品曾在国家皮革*中心进行检验,现保存有一只带有涉案图标的箱包样品在国家皮革*中心仓库。该时间早于卫视启用台标的时间。法院赴上述二协会进行了调查,全国皮革*委员会秘书长**及国家皮革*中心副主任某某均称上述箱包确系2003年检验后存于检验中心仓库。但法院在勘验箱包中发现,该箱包确实多处载有涉案商标,但拉开拉杆看到拉杆上印有的涉案商标标注有“®”,而在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德公司20053月才将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商标,20081128日才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加“®”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在被告德公司所称的2003年产品上与法律规定及常理不符。在后续调查中,国家皮革*中心副主任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法院承认,其所作证言系受全国皮革*委员会秘书长**教唆,系不实证言,涉案箱包实为赵某2014年交由其中心放进仓库的,该中心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到庭予以证实。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亦到庭称,该出具的证明并非代表中心意志,实际可能系全国皮革*委员会秘书长**利用工作关系,私自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盖章出具的。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德公司提交的为证明其就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数十份证据均不能予以采信,被告德公司侵犯了原告卫视台标的著作权。
法院于2015414日作出判决:被告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大兴区法院认定被告德公司提交的上述多份关键证据系虚假证据,全国皮革*委员会出具虚假证言,上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二单位分别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并对全国皮革*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该协会秘书长**予以罚款1万元。
判决宣判及罚款决定作出后,被告德公司就判决提起上诉,被告德公司、全国皮革*委员会、**分别就罚款决定申请了复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1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也就上述罚款决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三)典型意义:诚信诉讼

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罚款总额111万元,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金额由1万提高至10万,对单位的罚款最高金额由30万提高至100万。本案被告德公司提交多份关键虚假证据,且在在先证据被发现系伪造后继续变本加厉提交虚假证据及证言,上述证据如未被发现系伪造,很有可能导致原被告利益出现重大反转。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诚信精神,干扰法院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无视法院司法权威,行为极其严重,由此大兴区法院对其处以最高额100万元的罚款。

2015130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189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全国皮革*委员会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为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德公司出具虚假证据及证言,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故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上述解释的规定,对该协会处以10万元罚款。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损害相对方利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法治和司法的权威。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上述规定,作出以上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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