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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辩护二审辩护 原判刑13年改为5年有期徒刑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16-09-02  浏览量:1057

襄阳乔方律师为贪污犯辩护二审辩护
原判刑13年改为5年有期徒刑


导读
1、一审中促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案的六份有罪供述中的五份做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虽然没有对被告人一审的定性量刑产生明显影响,但却为二审的改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二审继续作剩余一份口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和综合证据的证据效力辩护,促使二审法院在公正司法中找到平衡点,将被告人邢某刑期从一审的13年减为5年。

一、案情介绍
2012年2月6日中午,时任某某市社保中心东城区办事处书记的邢某突然接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邢某即刻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接到电话后,邢某匆忙赶往市检。到达后,反贪局工作人员询问邢某,在他任某某市社保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副书记期间,是否存在同该办事处职员李某某合谋共同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退保金的行为,邢某否认,随后被检察院反贪人员带到检察院审讯室,坐在审讯椅上继续接受审问。审问自6日晚上8时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到27日晚上,此间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没有给予邢某睡眠和休息的时间。邢某在侦查人员的“教育”下,从大约27日凌晨5:00以后,邢某开始承认参与共同骗保,此后,从27日凌晨到27日晚上,侦查人员先后取得了邢某三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材料,并要求邢某写了两份自书认罪材料。在这些有罪供述材料中,邢某承认李某某有时拿了一些空白的结算支付凭证找他签字,他没有认真审核,就给她签了字,事后朱某娅一共给过他4.8万元钱。27日晚间9时左右,邢某被刑事拘留。此后,侦查人员数次到看守所提审邢某,邢某均不承认在反贪局承认过的接受朱某娅4.8万元的事,而是辩称自己只是失职没有尽到严密的审查职责,主要是领导安排,为了避免在自己因事外出时耽误朱某娅在窗口办理退保业务,每次在自己因事外出时都会为朱某娅签好几张空白的支付结算凭证备用和给了朱某娅作案的可乘之机。2013年1月7日,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邢某审查批捕提审时,邢某在本次提审绝大部分时间里都不承认从朱某娅处拿了钱,但到提审快要结束,当提审人员问道:“侦查人员又没有对你逼供、诱供”时,邢某的笔录中却突然又承认自己拿了4.8万元。于是,邢某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此后,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后来多次到看守所提审邢某,邢均否认曾与李某某合谋骗保,并否认接受过李某某6.8万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当地律师同行推荐,邢某的亲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
二、一审辩护
1、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在一审法院多时,开庭日期已经排定。到达某某市后,立即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与其商定推迟几天开庭,为我留住相对比较充足的准备时间。这样,开庭的日期定在7天后。
当时正是7月流火的时节,天气十分炎热。我在某某市瘦西湖东畔的一家宾馆住下,连续6天在房间内研读案卷材料,并两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邢某。期间,为帮助法庭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在这六天时间内,我一边研读案卷,分析案情,一边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查阅侦查审讯录像申请书以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且到法院查阅了检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被告人邢某侦查阶段的审讯录像,并对其中有问题的关键节点做了详细记录。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邢某参与共同骗保贪污32万余元的事实和邢某单独实施的21000元贪污单位公款的事实,我都准备好作无罪辩护。
一审先后两次正式开庭,第一次开庭时间1天,第二次1天。第一次开庭,法庭应我的申请,调取了证据,安排辩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传唤辩方申请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质询,并启动了对邢某有罪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在程序上尽可能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在充分的法庭调查程序基础上,我作为邢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了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邢某被控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第二次庭审是一审法院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安排的。一审合议庭针对第一次开庭中发现的非法证据问题进行了法庭专门调查,在补充进行的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我又向法庭补充发表了如下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补充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更加系统和细致的阐述:

2、裁判结果
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2012年11月下旬,一审有了结果。判决书认定邢某在侦查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审讯室所做的五份有罪供述因取证程序违法,决定予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但对邢某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员提审时所做的有罪供述,则简单以“不存在违法”为由采纳为有效证据,并依此认定邢某参与与朱蓓亚共同贪污32万余元退保资金,判处邢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邢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我担任二审辩护人。
三、二审辩护
经过了一审的交锋,让我更加认识到本案作为地市级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案件,对法院依法公正裁判所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并且,一审法院不肯对省检察院审查批捕审讯笔录作非法证据排除,也依稀让我察觉到了更大的阻力。面对这种几乎难以克服的阻力,我作为辩护人唯一能做的,就是更加细致入微地研究案情和法律,找到更加有说服力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一步阐明省检察院提审笔录的违法性、定罪证据的不足以及一审判决的错谬。为此,辩护人开展了更加艰苦细致的工作,发现了更多对被告人邢某有利的案件细节,查阅到了更多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论证审查批捕提审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以期用理性和阻止枉法裁判。
二审开庭。在法庭上,辩护人充分利用法庭调查的有利时间,对另一名被告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盘问,并迫使她承认了一审中没有承认的一些对邢某有利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邢某贪污案二审辩护词

庭审后是漫长的等待。各种消息不断地传来,我与被告人亲属一起,时喜时悲。中间我多次与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交流。这样一等就是大半年,法定审限早已超过多时,终于等来了判决结果。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李某某因参与了
庭审后是漫长的等待。各种消息不断地传来,我与被告人亲属一起,时喜时悲。中间我多次与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交流。这样一等就是大半年,法定审限早已超过多时,终于等来了判决结果。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李某某因参与了作案的大部分环节,系主犯,邢某因参与环节较少,系从犯,并以此为由将邢某的刑期从一审的13年减为5年。同时又认定李某某系自首,同时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良好,将其刑罚从一审的10年减为5年6个月。
邢某已再次委托我担任其申诉代理人,继续为其申诉。本律师认为,申诉已经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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