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出卖人不能因出卖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来源:彭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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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仃了房屋出售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从开发公司购置的某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80000元,李某预付订金2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双方办理交割后,李某一次交清余款60000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订金20000元。因后来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展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夫妻则辩称,他们的房屋未办产权证即转让,双方签仃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律师评析
显然,法院不能支持吴某夫妻的主张。因为,办理产权证不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即使法律明确规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必须是登记的产权人,本案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亦可以理解为附条件买卖,等出卖
人获得产权时再履行过户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不得以未取得房屋产权(大产证)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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