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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庆奋律师亲办案例
写借条之学问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邓庆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浏览量:627

案件描述

【案件回放】

莫某因生意急用或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10月25日向叶某借款¥50000元,并向叶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莫某借款已经差不多满2年,叶某多次向莫某催要未果,于是将莫某起诉到法院。

附涉案借条:

《借条》

兹借到叶某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正(小写):50000.00元正。用于生意急用或周转,如有争议,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此款于: 年 月 日还清。

借款人电话:XXXXX

借款人签名:XXX

2011年10月25日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案说法】

笔者作为叶某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在法院的主持下,笔者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得到圆满的解决。

笔者认为本案的借条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借条中除了注明出借币种与出借日期外,还应写明还款日期、约定利息。

1)关于还款日期。还款日期是计算利息的依据。如果没有明确还款日期与利息,就无法向对方主张利息,但起诉的胜诉权也就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过了两年,还是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还款的,但是一般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并明确了利息,对方过了还款日期尚未还款的,不但可以主张借款本金,还可以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2)关于利息。笔者认为利息部分必须明确,如没有注明利息计算方法,则出借人就不能向对方主张利息。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书)。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短期借款一般年利率为22%左右)(或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具体利率(如约定年利率为20%))计算来约定利息,否则超出四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利息,笔者特别提出一点,有些律师认为“即使约定的计算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但完全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等形式来规避法律的规定”。虽然存在争议,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民间借贷案件如果有在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两项相加也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对于超出部分,法院同样不予支持。对于这个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换个角度,反过来,如果借条中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不受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制,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会不会变成“形同虚设”了呢!

二、如果借款人已婚的,除了要求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可以要求附上《结婚证》复印件。

1)笔者认为如果借条中没有注明借款的身份信息,也没有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无法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给诉讼造成极大的困难。

2)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笔者建议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结婚证》的复印件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如发生纠纷,可以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将该借款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来处理,以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债等情况发生,多了一层保障。而在本案中,笔者在接到此案件时就有意将对方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由于无法获得对方配偶的身份信息,而且法院又不肯提供(对方此前已有案件在法院处理过)。虽然可以通过要求法院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去民政局调取婚姻状况资料,但鉴于起诉金额不高而且对方也已支付了¥1万元,最后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于是决定不对对方配偶予以追加,让案件得以调解,一定程度上缩短了维权的时间。

三、借条中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并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大大减少诉讼成本。

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律师而言,也许是最简单不过的案件了。可是,对于出借人而言,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成为最关心的一个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民间借贷案件,如无特别约定管辖法院,则应由借款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对于户籍地为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的流动人的借款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头疼的事情。如果借款的金额不高,出借人或许就会因为顾忌差旅费等成本过高而放弃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流动人口(如均在东莞工作),笔者认为可以在借条中作出特别约定,可注明如发生纠纷由借款地的人民法院(法庭)管辖,并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这样不但提高了诉讼效率,也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附借条规范模板:

《借条》

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用于生意急用。此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之日起算;本借条发生纠纷时由借款地人民法院(法庭)管辖,并由借款人另外承担出借人因维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借款地:东莞市南城区

借款人:X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12年11 月 5 日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配偶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内容由邓庆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庆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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