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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庆奋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过程交付交易凭证原件须谨慎
来源:邓庆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浏览量:494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汤先生系东莞市某配件店的经营者。汤先生与某厂素有业务往来,由汤先生根据某厂的要求的供应相应规格及数量的配件。后来汤先生与某厂就2012年8月份至2013年2月份的货款进行了对账,双方一致确认了上述期间的交易总货款为¥540449元。目前某厂已向汤先生支付了¥335000元的货款(交易总货款的6折左右),汤先生已将双方的交易凭证原件全部交付给了某厂,双方对于交易是否了结存在极大的争议。

庭审中,汤先生主张某厂只支付了¥335000元的货款,尚欠¥205449元货款未付,之所以将交易凭证原件交付给某厂,完全是因为某厂拖欠货款时间太长,是某厂要求下才交付的,双方的交易并没有了结。

某厂则主张从对方提供的证人黄先生的陈述表明,黄先生被汤先生委托与某厂谈货款的结算事宜,在某厂向其提出以交易总货款的6折左右(即¥335000元)来了结双方的交易之前,某厂曾经是向其提出以交易总货款3折的价格来了结双方交易的,当时黄先生是明确表示拒绝的,这说明双方一直都在协商协议。为什么某厂提出以3折的价格来了结双方交易时黄先生不接受,而提出6折左右价格(即¥335000元)来了结双方的交易后黄先生就收了款并交了全部的交易凭证原件呢?这明显表明了黄先生当时是同意以6折的价格来了结双方的交易的。再说,证人黄先生作为汤先生收款的被委托人,且黄先生又是汤先生配件店的股东之一,其对该货款的结算事宜时享有决定权的。黄先生将双方的交易凭证原件全部交付给了某厂意味着其放弃所有的权利即同意以交易总货款的6折左右(即¥335000元)来了结双方的交易。

一审判决:驳回汤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主要依据以下三点判决:一、汤某签收的收款单与以往的收据不一样,该收款单(有一定瑕疵)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一个付款协议 ;二、根据汤某方提供的视频录音及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还原了一个事实:在某厂已出以6折的价格来了结双方交易之前,曾经提出过已3折的价格来了结双方的交易。(这是判断交易是否了结关键点之一,这一点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反映了律师处理案件的水平与技巧);三、汤某方已将全部的交易凭证原件交付给了某厂(这是判断交易是否了结关键点之二)。

【以案说法】

笔者作为本案某厂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的HR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对方没有付清货款之前,最好不要将全部交易凭证原件(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交付给对方。虽然有些行业存在交易还未了结就交付了交易凭证原件,但毕竟在某种程度上交易凭证原件作为双方交易是否了结的证据。

第二、在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谨慎。就本案来说,按某厂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实是不充分,有瑕疵的。然而通过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反而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某厂的说法,给了对方重重一击,让对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三、对案件事实需充分、深入地了解。在法官提出为什么交付了交易凭证原件,对方代理人给予的回应是某厂拖欠货款的时间太长,没办法才交付的。其实,双方最后的交易时间是2013年2月份,拖欠的时间并不长,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对方代理人明显忽视了双方交易的时间。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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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庆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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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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