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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肖某于2014年3月承租了火车站附近某广场的商铺用于销售鞋子,承租期三年。出租方陶某一次性向肖某收取承租保证金7.9万元和1000元店铺押金。租赁合同约定,如肖某提前解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1000元店铺押金用于保证商铺内既有设施的完好,租期届满时如果商铺内设施未损坏,则押金予以退还。
肖某租赁三个月后,该广场因有部分消防通道被出租,无法通过消防检查,部分店铺和楼层被消防部门要求停业整顿。肖某承租的店铺因未占用消防通道,仍可继续营业,但生意受到了严重影响。肖某遂提出解约。双方就退还保证金和押金的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我们遂代理肖某向法院起诉。
分析:
本案中原告确实处于劣势,因为租赁合同中约定原告肖某如果提前解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而且合同法中并没有很直接规定原告在此种情况下可解除合同。虽然本案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但情势变更并不被我国法律认可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
诉讼中我们提出的主要观点:(1)原告并非恶意违约,其店铺确实因为其他店铺和楼层停业导致客流量减小而使得营业额受到严重影响,解约是情有可原的;(2)租赁合同的履行条件包括了整个商场的条件,如地段、位置、客流、楼层、消防设施、物业管理等,任何一个变动都会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消防设施的改变、消防通道被占用,从实质上影响到了承租商铺的消防安全,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履行
结果:
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非恶意解除合同,判决被告退还7.9万元保证金和一千元押金。
点评:合同法中,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形,但一般分为两:依据约定解除和依法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排除。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解除合同,该约定也会因为排除了对方的法定解除权而无效。
本案是很典型的法定解除合同。但因为无直接的法律条文相对应,所以只能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因此本案的律师必须有很扎实的法理知识和临场的应变能力。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来处理本案,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