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海燕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来源:农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1051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案情:

仲裁申请人通过邮件与被申请人订立修理合同(承揽合同)。证据显示,被申请人首次邮件为56项修理项目进行询价,申请人回复邮件对全部56个项目进行了报价。被申请人收到邮件后,在报价单上对24个关键项目的价格做了修改,再将报价单发回给申请人进行还价。如此反复再三,双方最后一次邮件往来中,被申请人并未发送报价单,而是把最初56个修理项目中其中3个项目的价格单独提出来,再次进行还价。申请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的还价。

在修理项目完工结算之际,被申请人认为合同总价过高,主张双方的合同仅就其中3个修理项目的价格达成一致,其余53个项目的价格需要重新协商,或由法院评估后定价。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因其在邮件中数次修改了修理项目和价格再回复被申请人,每一次回复均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双方最后一次邮件往来中,被申请人要约的内容仅剩余三个修理项目,申请人的承诺当然也是针对该三个项目做出的。因此其余53个项目的价格双方并未明确约定。

申请人不同意上述观点,遂依据合同提起仲裁。

我方观点:

仲裁中我们代表申请人提出以下观点:

1、双方你来我往地讨价还价,是一个整体的过程。申请人第一次报价后,被申请人回复的邮件中对其中32项报价并无异议,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视为32项的报价已经被被申请人接受。之后的过程依此类推,直至最后3个项目的报价获得申请人的承诺,56个项目的价格均由双方达成一致。

2、被申请人认为双方最后只对三个修理项目作出约定,却在申请人履行合同(即修理56个项目)的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接受了申请人的工作。这说明被申请人完全知晓其余53个承揽项目已订入合同之中。到双方结算时才提出价格未达成一致,是一种恶意违约的行为。

结果:

最终仲裁庭接受了我方提出的意见,裁决依据双方邮件中已经确定或者无异议的价格进行结算,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和申请人的律师费用。

评析:

尽管我方胜诉,但是从该案可以看出申请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有缺陷的。这个缺陷看上去符合交易习惯,但却给合同内容留下了不确定性,并成为对方抓住的漏洞。因此我们为申请人制定了订立合同、与客户进行要约承诺的整改方案,重新起草标准合同,更换报价格式。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外贸还是内贸,很多合同都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只有少部分最后能以合同书的形式把要约承诺的内容明确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哪些内容属于合同中的内容、哪些内容未达成一致,甚至判断合同有没有生效,都是较具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士把关,甚至直接参与,才能避免产生可被对方理由的漏洞,减小争议发生的几率。

以上内容由农海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农海燕律师咨询。
农海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73好评数1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农海燕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