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计某某通过被告人白某某联系,在白某某家以700元价格卖给白某一袋重0.3克的冰毒,被告人白某某与白某在白某某家共同吸食此冰毒。
2、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计某某通过被告人白某某联系,将要贩卖的一袋重0.3克的冰毒放至白某某家,白某给白某某700元钱购买该袋冰毒,被告人白某某与白某、刘某在白某某家共同吸食此冰毒。
3、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计某某通过被告人白某某联系,在平庄一家烧烤店以500元价格卖给白某一袋重0.3克的冰毒。
4、
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计某某在乃林镇政府附近白某所开汽车内,以500元价格卖给白某一袋重0.3克的冰毒。当日,被告人白某某与白某在白某
某家共同吸食此冰毒,剩余半袋被白某带回。次日,被告人刘某与白某在四家收费站附近刘某所开汽车内,共同吸食剩余的半袋冰毒。
5、
2015年10月初的一天,白某用李某某手机联系计某某购买冰毒,由白某出资、李某某和刘某开车前往约定地点取冰毒,被告人计某某在二龙四家收费站以
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一袋重0.3克的冰毒。当日,被告人刘某将白某、李某某领至天义镇桥东滨河小区一家住宅内,三人共同吸食此冰毒。
6、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计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联系,在乃林隧道桥南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一袋重0.3克的冰毒。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受白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白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白某某具有以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1、本案中白某某贩卖冰毒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2、归案后,能够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
3、白某某此前没有犯罪记录(大型公司职员),本次犯罪是初犯
4、本案系共同犯罪,白某某系从犯
裁判结果: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