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年1*月2*日0*时30分,被告胡某某驾驶车辆沿和平南路行驶至和平南路路口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致两车受损及胡某某车内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胡某某全责,徐某某无责,赛某某无责。事发后赛某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810.72元(胡某某已垫付)。出院诊断为:胸部多处损伤。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赛某某多发性骨折损伤程度九级。法院据此判决胡某某支付赛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元。胡某某不服,针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提出上诉。
胡某某对司法鉴定书伤残九级有异议。在一审庭审质证中提出,法院未予采纳。我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并找到赛某某的主治医生,询问了解情况。
发现:
一、司法鉴定依据的三维片得出赛某某多发性骨折损伤程度九级,而该三维片医生检查建议3D肋骨成像质量较差,未见明确骨折。诊断印象:双肺未见明显异常(患者不配合,部分图像有呼吸伪影,建议复查)
二、该三维片检查报告的姓名为优某某某,本案当事人是赛某某,明显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三维片。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意见,认为鉴定结论依据的依据存在瑕疵,导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