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屋买卖 债权债务 债的抵消 债务转移
法院审判观点:
房屋抵债后多余房屋价款用于代他人还款,因债权债务转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按照当事人有关债权债务约定处理。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10日因原告彭云龙对第三人陈捷负有债务,同时陈捷对被告许纯江也负有债务,为了便于债务清偿,经三方协商:由原告彭云龙以其拥有的福安市甘棠甘下线海峡茶都第26号楼9、10、11、12共4套房产过户给被告或者被告指定方,用于抵消陈某欠付被告的部分债务。三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即委托第三人许雄铭办理房产过户等所有相关事宜,2012年11月22日经许某确认:根据三方签订《协议》抵消债务后,原告的房屋价款尚余人民币211438元。房屋价款超过部分也按照协议约定抵消了刘强星对陈捷、陈捷对许纯江的债务,该协议和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也已经履行完毕。刘强星本人对彭云龙代还债务也没有提出异议。
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剩余价款人民币21143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审判结果:
本律师代理被告许纯江胜诉。法院判决:房屋剩余价款及利息由第三人刘强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