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学勇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房屋买卖与债权债务转移纠纷胜诉案
来源:秦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量:601

关键词:

房屋买卖    债权债务   债的抵消     债务转移

法院审判观点:

房屋抵债后多余房屋价款用于代他人还款,因债权债务转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按照当事人有关债权债务约定处理。

案情概要:

20121110日因原告彭云龙对第三人陈捷负有债务,同时陈捷对被告许纯江也负有债务,为了便于债务清偿,经三方协商:由原告彭云龙以其拥有的福安市甘棠甘下线海峡茶都第26号楼91011124套房产过户给被告或者被告指定方,用于抵消陈某欠付被告的部分债务。三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即委托第三人许雄铭办理房产过户等所有相关事宜,20121122日经许某确认:根据三方签订《协议》抵消债务后,原告的房屋价款尚余人民币211438元。房屋价款超过部分也按照协议约定抵消了刘强星对陈捷、陈捷对许纯江的债务,该协议和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也已经履行完毕。刘强星本人对彭云龙代还债务也没有提出异议。

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剩余价款人民币21143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审判结果:


本律师代理被告许纯江胜诉。法院判决:房屋剩余价款及利息由第三人刘强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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