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亲办案例
死刑之辩:黄某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辩护始未
来源:李铁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量:739

死刑之辩:黄某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辩护始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系湖北省宜昌市人,在深圳市龙岗区一眼镜厂打工。2014年7月29日晚,因借用工作工具和同事杨某发生争执,两人互相威胁对方,黄某怀恨在心,7月30日上午黄某在住所附近家宜生活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当日19时许,黄某带着两把水果刀上班,看到杨某在三楼车间工作台签到,趁机来到其身后,拿出一把水果刀捅进杨某后背,然后逃跑。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厂方工人迅速打110报警,7月31日凌晨1时入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坪地彩云体育馆对面公园草丛将黄某抓获。

律师办案

案件发生后,黄某家属亲友均在宜昌,经人介绍联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经了解得知李铁祥律师曾在宜昌当地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10多年,专办刑事案件,并且从其网站上了解到许多亲办的典型刑事案子,认为李律师办刑事案件有经验,有策略,有专业功底,有责任心,把案子交与李律师办放心,事实上当事人家属在接触李铁祥律师之前,还咨询过当地的其他二位律师,但经过见面沟通了解,经过二次洽谈,愿意委托李铁祥律师来承办此案,签订委托合同。

李铁祥律师接案后,考虑到当事人家属心情,安排好手头工作后,第一时间与其家属一道动身,从宜昌坐高铁到深圳,到达深圳北站后,乘坐地铁,中途又中转到案发地龙岗区坪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多方沟通了解到此案已移交深圳市公安局预审支队办理,这一点与宜昌由辖区公安分局办理模式不一样,遂经多方电话联系才得以与办案警官联系上,约好第二天上午九时(深圳是9时上班,与宜昌8时上班不同)到他办公室见面沟通。之后又转地铁到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地铁梅岭站)办理会见手续会见黄某,大致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就案件细节、性质、情节、事实经过、起因等与黄某进行了一个多小时交流,带去了亲人的关心,稳定了黄某情绪,打消了顾虑与疑惑,并表示律师会在适当必要时候再来会见,看的出来,律师会见后黄某情绪有了很大转变,情绪也稳定下来很多。接下来,随着公安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及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等环节阶段,李铁祥律师都及时进行跟踪,及时把握案子进程,及时到深圳第二自守所会见黄某,就案情进程及相应的辩护策略进行沟通,以便于其了解律师的辩护看法,并与律师进行协调配合。同时,也及时与公安、检察、法院每个环节的主办人通过电话、快递、见面沟通等形式交流案情辩护观点;查阅复印案件卷宗材料;研究案情,挖掘辩护观点;认真开庭,庭后根据庭审变化提交书面辩护材料,供主审法官参考。

律师辩护

经过对卷宗材料研究,李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因篇幅较长,有删节

一、在事实方面,起诉书未认定以下两笔关系量刑的事实

1、本案发生的起因,这涉及到被害人过错认定的问题

2、黄某被抓经过,这涉及到黄某是否投案自首的认定。

二、定性方面,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虽然发生了致死者死亡的后果,但纵观本案的情节来看,黄某主观上并无致人死亡的动机。一是黄某与死者系同一工厂的同事,本案系同事之间发生纠纷;二是双方因争用工作工具引起,系工友之间偶发纠纷;三是黄某只向对方刺了一刀,庭审查明黄某当时是带有两把小刀,但只刺一刀,并没有连续刺多刀。可见,黄某是由于情绪失控而想伤害对方,如果真的是想杀死对方,黄某当时完全可以多刺几刀,而且他身上还带有一把小刀,是有条件刺多刀的,但黄某没有连续刺多刀而只刺一刀就放弃了。所以,综合本案事实来看,黄某具有伤害的故意,而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只是间接故意。辩护人这样说,只是就事论事进行分析,并不是鼓励多刺几刀。

三、黄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黄某主观恶性小,属于激情犯罪。黄某与受害人系同事,并无矛盾及成见,其持刀伤人属情绪失控导致冲动而犯罪。这种犯罪与在公共场合暴力恶性犯罪致人死亡的犯罪,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上,明显不同。

2、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从本案的起因看,受害方引发本案,并且是二次挑衅,先动手打人,系直接责任者,具有明显过错。

3、黄某归案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本案中,黄某并未接到坪地派出所的讯问,也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在巡逻人员的盘问下主动承认刺伤犯罪事实的,并在派出所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故,依此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4、受害人损失可以三条途径弥补,一是厂方已经赔偿18万元;二是黄某母亲愿意赔偿5万元;三是可以申报工伤认定,因是工作原因引发,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工伤认定条件,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工伤赔偿待遇。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意见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也应当按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低到高考虑量刑。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件来看:本案系工友同事之间,因工作工具纠纷引发;案件发生在工友熟人之间,犯罪只针对特定人,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公共场合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本案的发生,也因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黄某因工作产生不能妥善处理竞用刀照杨要害部位捅,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在案证据,应依法认定属间接故意杀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工友间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亦负有一定责任,故可酌情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中的合法部分,可予采纳。一审宣判,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交通、伙食、误工损失共计13万多元。一审宣判后,黄某表示服判,未上诉,附带民事原告也未上诉,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后记

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的,一般会判处死刑、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后两种刑罚就是保了条人命。此案经过律师从公安侦查开始做起,经过扎实的辩护工作,黄某得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保了一条人命,家属还是很满意的,李铁祥律师也甚感欣慰,用自己的法律智慧和辩护技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住了一条年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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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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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商务大厦1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铁祥
  • 执业律所: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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