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嘉骏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案,律师介入获轻判
来源:谢嘉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6
浏览量:280

【案件承办过程】

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律师在接受李某父亲的委托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阅与调查,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交流和沟通,比较深入的了解了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个详细周密的辩护计划。

2015年8月18日,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4日,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某在与陈某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居间介绍,所起的作用较轻;2、李某未出资购买毒品、未收取毒资,不是毒品的所有者;3、李某在贩卖毒品中未获利;(二)贩卖540克毒品中李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三)李某准备贩卖给赖某运的150克应属于犯罪未遂;(四)本案所涉毒品大部分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审判结果】

2016年5月4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法庭采取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合议庭综合各种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和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从本案的案情和所有案卷材料来看,本案的被告确实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罪名的定性确实是没有异议的。在刑事辩护中,在既定罪名已经确定和准确的前提下,很难从定罪这一块做辩护意见,有经验的律师往往会绕开定罪,而围绕着量刑这一块做重点辩护。在本案中,深圳辩护律师将辩护的着重点放在量刑方面,深入剖析了从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从案情与相关法律条文出发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使本案的被告人获得了公正满意的判决结果。

【律师提醒】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家属是见不了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师才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后,会及时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紧紧围绕定罪量刑方面,争取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无罪释放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最后能否获理想的判决结果,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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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嘉骏
  • 执业律所:
    广东阅文律师事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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