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律师亲办案例
某盗窃案的辩护意见
来源:张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72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作为张某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加庭审活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前几次盗窃行为,从数额上来看,要多于司法机关掌握的数额。

二,被告人系初犯,并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内心无比自责和悔恨。

三,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部分退赃,受害人损失得到一定程度挽回。

五,被告人采取盗窃手段平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在受害人发现后,均未采取激烈的抗争手段,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内心恐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六,被告人家庭情况较差,其收入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父母多病,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孩子刚两周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罪,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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