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冲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户口不迁出,买方主张违约金被支持
来源:马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664

案情回放

马李女士想买一套房子,通过中介的帮助,他看中了白女士的房子,遂与白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30万,房屋装修款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折价10万,马李女士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支付全部房款,白女士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其户口迁出,如果不能按时迁出,白女士向马李女士支付总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自逾期超过15日起,白女士应当按日计算想马李女士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马李女士如期支付了全部房款,白女士也在约定时间内同马李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白女士的户口却迟迟不能迁出,马李女士多次与白女士协商均没有结果。遂马李女士决定起诉维权。

案件分析

马李女士找到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马冲律师咨询,马律师听了马李女士的叙述,看过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马李女士与白女士之间的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白女士应该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但是白女士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户口迁出的义务,因此可以要求白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马李女士听了马律师的上述分析后,遂决定委托马律师代为诉讼。

案件结果

马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白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和逾期履行的赔偿,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虽然白女士一再强调不迁出户口是因为户籍政策的原因导致的,不是他本人的意愿,但是法院认为该主张并不构成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白女士应当向马李女士支付逾期履行的赔偿,但是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标准过高,法院予以酌情减少,自应迁出户口之日起算,直至户口迁出之日止。

法院最终判决白女士向马李女士支付违约赔偿和逾期履行的赔偿,马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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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冲
  • 执业律所:
    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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