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奕庆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5-21 00:00 浏览量:1629
2009年,代理许某诉陆某、葛某夫妻民间借贷案,作为被告陆某、葛某夫妻的代理人出庭。
2008年,陆某、葛某夫妻因经营需要,通过中间人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后在约定时间内,陆某、葛某夫妻按时将还款交由中间人打入许某的账户。但许某声称并未收到还款,打入其账户的款项系中间人与其经营往来所欠货款,并非陆某、葛某夫妻的还款。2009年11月,许某将陆某、葛某夫妻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陆某、葛某夫妻按约偿还许某借款。后本律师上诉至二审中院,并提供许某与中间人虚构虚假债务事实的相关材料,二审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借款人与中间人虚构虚假债务,侵吞陆某、葛某夫妻的还款。故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