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奕庆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5-21 00:00 浏览量:1150
2010年10月代理沈某某诉高某、张某、马某、杭州萧山某五金厂、永安财险、海宁某皮革公司、中保财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高某驾驶摩托车载沈某骑行途中与萧山某五金厂所有的由张某驾驶的货车以及海宁某皮革公司所有的由马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沈某大腿截肢。本律师代理后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车辆承保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赔偿沈某医疗费,住院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器具费等费用。
经萧山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沈某相关费用,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