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房东应继续履行
作者:季景红 更新时间 : 2016-08-22 浏览量:759
案情简述:
2015年12月20日,老江(买方)和老赵(卖方)在丙方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68万,签订合同当日卖方应付卖方定金5万元,双方应于2016年1月20之前办理网签合同和资金托管手续,网签价格为130万元,房屋差价33万元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如果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卖方在催告过后,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款项的支付时间,仅是三方口头约定房屋差价及首付款均应在网签当天支付。
2016年1月20日,买卖双方及居间方至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签订网签合同,及资金托管协议。后因为后期押金尾款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买方并未在网签当天支付相应的款项。
2016年2月14日,买方才把首付款打入资金托管账户。
2016年2月16日,居间方通过微信告知卖方,买方将要把房屋差价打给卖方,卖方将自己的银行卡拍照发给了居间方,要求款项打至该卡内。
2016年2月17日,买方将31万元差价打至卖方提供的账户内,并将汇款凭条拍照发给了卖方,并表示尚欠2万元将在过户时支付。卖方要求买方写一张2万元的欠条。
2016年2月18日,卖方短信通知买方,因买方逾期付款,故要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2016年3月11日,买方申请的贷款打入资金托管账户。
2016年4月,买方提起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卖方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
律师评析:
虽然买方逾期付款,但是在逾期付款期间,卖方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在买方将房屋差价打给卖方之前,卖方提供了银行卡照片,说明卖方对卖方的付款时间是同意的。另外,卖方要求买方写欠条的行为也表示卖方对于买方已经支付的31万差价是接受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以实际行动对付款的时间重新达成了协议。因此,买方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卖方在收到房款后解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卖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把房屋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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