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白洁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辽宁省绥中县103户村民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08)748号批复案
来源:田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量:79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代表人信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香坊村一组174号。

申请代表人王某德,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香坊村一组152号。

申请代表人席某立,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生,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香坊村1组。

申请代表人张某付,男,满族,1963年10月28日生,辽宁省绥中县香坊街香坊1区76号。

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      职务:省长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08)748号批复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等103户均是绥中县城郊乡香坊村一组的村民,一直耕种位于该村306国道东侧的120多亩土地。2011年4月26日,申请人收到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沙初字第00227 、00228 、00232、00234、00235、00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求申请人限期将自己耕种土地上的附属物(大棚菜、果树、看护房)拆除,理由是绥中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之后才得知一直耕种的306国道东侧的120多亩耕地已被征为国有,后于2011年5月16日委托律师到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征地批复为辽政地字(2008)748号。事实上该块耕地一直以来都由申请人耕种,中间从未间断过,该土地是申请人唯一的生活来源,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申请人自2006年至今一直领取粮食直补款,2011年3月8日刚领取到今年的直补款,所以申请人对于一直耕种并一直领取粮食直补款的土地被征收的情况毫不知情。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但在申请人耕种土地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从未告知此地块已经被征收国有,也从未征求过申请人意见。征地过程中绥中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伪造征地报批材料,致使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了辽政地字(2008)748号征地批复。该批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如下:

第一,在征收该耕地时,未对被拟征地的申请人进行征地预公告,未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二,在征收该耕地时,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及地上附属物,未征询申请人意见,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犯了申请人的听证权。

第四,在报批该片耕地后,未向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第五,未向申请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剥夺了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规定“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准文件。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给农民继续耕种。”

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第四条规定,“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根据该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请求省政府立即制止占地者强制施工、破坏耕地的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这100多亩的耕地,在审批程序中系绥中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做出辽政地字(2008)748号征地批复文件,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被严重侵犯,其根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时至今日申请人一直在耕种土地并刚刚领取到2011年的粮食直补款,所以该耕地应由申请人继续耕种。故无论从征收程序上还是从土地现状看,该批复都应予以撤销,请求贵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批复,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代表:

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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