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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能源公司诉舟山某某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9
浏览量:370
案情:自2009年6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某某能源公司与某某电器公司双方分别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多份《采购订单》、《销售合同》,由某某能源公司向某某电器公司提供各种规格的电池。2014年7月12日双方最后一次时间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某某电器公司尚欠某某能源公司货款503731.2元。但是某某电器公司一直拖欠不肯支付。
本案难点:某某电器公司在浙江,能否将管辖法院确定在深圳以减少诉讼成本。本案某某能源公司要申请诉讼保全,异地公司账户设备保全能否顺利进行。
律师介入:律师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以及结合某某能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最后将管辖法院确定为深圳宝安法院。尽管对方提管辖权异议,但是均被法院驳回。并且在律师的协助下,某某能源公司顺便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足额冻结诉请的金额。
诉讼结果: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某某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电器公司也未上诉,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某某能源公司顺利拿到了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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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斯亮
  • 执业律所: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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