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孙某于2000年结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孙某经常赌博,且与一女存在非正当关系。2012年,赵某独下上海,与孙某分居3年之久,孙某迫使赵某的父亲与兄弟一起到上海找赵某,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回湖南后,遂起诉离婚。
法庭上,孙某同意离婚,但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夫妻二人曾“委托”赵某的父亲购买了一套商铺,该买卖合同是赵某父亲与卖家签署,后孙某又与卖家签署了买卖合同,但与该商铺有关的交易都是由赵某父亲履行,相关凭证都是赵某父亲的名字。
孙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委托赵某父亲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平均分割。但作为原告赵某的代理律师,周律师与团队的曾律师指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该房屋并没有过户在孙某或赵某父亲名下,还是在案外人名下。因此,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来说,该房在法律上尚非孙某或赵某父亲的个人财产,更谈不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案归一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应该准予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周律师的主张,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评析:农村离婚诉讼过程中,除了夫妻两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之外,往往还存在大量的家族间经济和情感纠葛,两个人离婚往往容易导致两个家族的矛盾或对立,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是非常谨慎。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农村公民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只要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是能够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