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亲办案例
警惕借用他人名义买房高风险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量:466

来源:北京市达莹律师事务所

房产新政出台后,购房者在购买第二套房产时不能再享有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银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相应的购房成本大幅增长。为此,很多房地产中介机构就打着第二套房依旧可以享受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的旗号来吸引购房者,刘女士就是被中介的这些广告吸引的众多消费者中的一人。

案情经过:2011年2月28日,刘女士在小区附近的房地产中介门口被房产中介小张口中的购买第二套房依旧可以享受首套购房银行贷款利率优惠所吸引,因为刘女士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基于用手中存款购买房产来投资的想法,刘女士想再购买一套房产,但是房产新政出台后购买第二套房需要支付的高额贷款利率让刘女士望而却步,现在听到小张说可以享受首套住房的贷款优惠,刘女士当即心动不已,仔细听过小张的介绍之后,刘女士明白,要享受首套房的贷款优惠,只要将购买的第二套房挂在别人名下即可,相关手续交给中介办理即可,刘女士只需缴纳相应的中介费用,后来在中介的介绍下,刘女士将购买的房产挂在了另外一名中介小李的名下,房主与小李签订了虚假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收据等所需的购房材料,之后中介小刘办理了过户、贷款手续。为了保证自己对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刘女士还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事实说明,说明购房该房产时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刘女士支付的,小李从未支付任何费用,这么做的目的只是为了挂名而已,并在公证处公证该房产的一切相关事项由刘女士全权代理。案件发展至今,似乎可以圆满结束了,但是刘女士最最不愿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小李在利益的驱使下以205万的价格将房子出卖给了第三人。

维权过程:为了追回自己的房子,刘女士将小刘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女士与原房主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刘女士为涉案房产的真正所有人,而刘女士与小李之间签订的事实说明,已经委托代理等是为了规避较高的贷款利率,双方并没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法院同时指出,刘女士的行为有碍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是不提倡的。

律师点评: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折扣,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其实存在很多风险。首先,名义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的关系的实质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名义产权人翻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出资事宜等的话,就很有可能失去房屋产权或者购房款;其次,如果名义产权人对外负有债务,而无力偿还的话,那么债权人有可能申请法院查封及拍卖该房产;再次,名义产权人不守诚信的情况下,可能会将房产通过出卖,赠与等方式转让。这些情况下,实际产权人很难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只有可能收回购房款以及违约金等。而且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上述情况及行为时,在名义产权人将房产转到实际产权人名下的时候,实际产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税费等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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