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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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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徐民终字第4312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赵宝伦。

委托代理人庄广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审 判 员  杨梅花

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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