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徐民终字第4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赵宝伦。
委托代理人庄广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审 判 员 杨梅花
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