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9月11日,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广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矿购销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矿物质,干基含税出厂价1190元/吨。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供应货物。至2012年11月,A公司共向B公司供应价值为7109064.79元的球团矿,但B公司支付5000000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支付。
2016年2月10日、3月8日双方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生铁抵账协议》,约定B公司以生产出来的生铁抵账。合同签订后,B公司仅供应了部分生铁给A公司予以抵账。
2016年4月19日,经最终结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确定截止2016年4月19日,B公司共欠A公司球团矿款1637231.02元,并且约定:1、货款一半个月为一期,分4期付清,即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6月30日内付清以前所欠货款;2、B公司可以采取生铁抵账办法冲抵部分欠款;3、双方应按协议第1条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一次性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货款。
案件分析:
周律师与团队的曾律师分析后认为,此案件脉络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单从诉讼角度来考虑难度不大,但鉴于A公司系首次与B公司合作,意在尽量保证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在追回货款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如下几点:
1、为保证双方在对簿公堂之前事情还有回旋的余地,尽量先采取非诉讼措施提醒对方及时履行义务;
2、一旦对簿公堂,因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及货款利息事项,对该部分款项该如何计算;
3、A公司为追回货款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该如何计算,能否作为合理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解案经过:
在充分考虑当事人A公司的意见基础上,周律师和团队成员紧锣密鼓采取应对措施:
第一步:发送律师函,宣示权利与义务
在接受A公司委托的当天晚上,周律师连夜准备,第二天便以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分别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向其道明违约责任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第二步:收集财产线索,保障执行顺利
在等待B公司依函作出回应的这段时间里,周律师和团队的曾律师通过询问及实际走访,掌握了B公司所有的财产线索,为日后的执行做准备。
第三步:积极备讼,公堂之上显身手
B公司并未依函做出任何表示处在周律师意料之中,B公司的不诚信之举显然已经暗示必须采取法律武器方能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曾律师团队将所有的诉讼材料准备稳妥,待律师函约定的宽限时间一过,立即以B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周律师提出,依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637231.02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违约金应当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加收30%至50%计算”的规定,B公司还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654892.408元,两项合计2292123.43元。
案件结果:
此案最终大获全胜,法院采纳了周律师和曾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
案件点评:
在很多国人的眼中,由于受到过去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律师都是为牟利而颠倒是非黑白的“讼棍”,毫无道德底线而言,法律在律师手中也是间接用来获利的工具。其实不然,生意场上靠诚信合作以达到双赢目的,律师办案同样是以诚信为基石,以道德为尺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以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