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钟某采用身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欲乘坐8L9901次航班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于当日十时许在景洪市西双版纳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缴获从其体内排除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44.3克
【法院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出“自首”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钟某过早走向社会,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方式观念淡薄,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缺乏认识,从而发生本案,希望被告人钟某通过这次事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真心悔改,洗心革面,靠自己辛勤的劳动来创造财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据此,本页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一、被告人钟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44.3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