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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在校死亡引发的纠纷

作者:蔡亚  更新时间 : 2016-08-17  浏览量:288

本案系因孔小在学校死亡,学校迟迟不给说法,家长纠集亲属去学校讨说法引发的纠纷。

孔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蔡亚律师担任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蔡亚律师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妨害公务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某有以下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孔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应轻处40%。

根据证据卷(五)《归案经过》“随后,我局受伤民警兰景奎等人把犯罪嫌疑人孔某传唤到马树派出所进行讯问”及证据卷(二)孔某的讯问笔录“甩出去打着警察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来了”证据卷(三)第181页兰景奎自述材料“之后我就过去问穿迷彩服的这个伙子给是你打我的脸?穿迷彩服这个伙子说是我打的。我就拉着他的手,我说跟我到派出所说清楚掉,当时可能他看见我脸上全部是血,没有做太大的反抗,我就拉着他往派出所走,”可知,事发后,在警察的询问时被告人孔某并没有逃离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孔某没有抗拒抓捕,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蔡亚律师认为对被告人孔某应轻处40%。

二、被告人孔某系从犯,作用较小,依法应轻处50%。

1.证据卷(二)第4-22页孔某的讯问笔录“9点左右孔三来叫我说他二哥孔四的儿子孔小在马树中学出事了,喊我跟着一起来马树看政府和学校如何处理”“孔四说不准他们摄像,把摄像机抢掉,又喊了一声打”。蒋洪发讯问笔录30-37页“然后孔三、我、蒋孔一孔二蒋某孔五就去抢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摄像机”“是孔四组织发起的”“孔四说打,把摄像机抢掉”。孔五讯问笔录第55-69页“这时孔四就喊去抢相机,还喊打”“是孔四组织发起的”“问:在医院参与打人的有哪些?答:有我、孔三孔四、蒋洪发,还有两三个是曲靖来的我也认不得。”董某讯问笔录80-86页“是孔四的主意”蒋某讯问笔录第91-106页“在抢相机的时候,我打了那个摄像工作人员的肩膀上一下,蒋先得拉着那个摄像的人,孔五孔三、还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小伙子(名字我不知道)就上去抢相机,还用拳头打了那个摄像的工作人员”“是死者的父亲孔四组织来的”孔三讯问笔录第121-“孔四叫我们去的”“我不知道,当时我给孔某,不知道他放在哪里”“问:砸摄像机的是谁?答:蒋洪发砸的“可知,孔四组织人来找政府要说法,并且被告人孔某孔三叫来的,并没有参与卫生院的打架,是在去学校的路上孔四与警察发生冲突,听到孔四喊打后才用相机砸伤了一名警察。

2.孔某孔四孔三系家族关系。在农村家族本就是相互帮助的,现在因为孔四家出事情,一时解决不了,出于家族的关心才到马树街上的。邻里之间的关心是出于正常的,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孔某孔三孔四系家族关系。因孔四家出事,其受孔三的邀约,其才跟随来到马树街上。在整个事件中被告人孔某并没有积极参与,到现场后一直处于观望状态,只是在听到孔四喊打后,一时冲动用相机砸伤了民警。打伤后,孔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就跟随警察到了派出所。 在整个事件被告人孔某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蔡亚律师认为对被告人孔某应轻处50%。

三、本案缘起孔小的死,因民事纠纷处理不恰当才演变为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缓和矛盾。

本案因孔小在学校出事,死亡后,其家属不能得到一个确切的解决办法而引起。一个15岁的孩子,是一家人的希望,现在不明所以,一个孩子就这样从世界上消失。其父母是忍受了多大的痛苦与折磨,来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锥心之痛。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本案是缘起孔小不知原因的死亡,因没有说法,其家人心有不甘。并且本案的参与者都是孔维正的亲戚与家族,都是平时乡里乡亲的邻居,大家也只是出于关心,来看看事情的处理,来要一个所谓的答案与公道。因大部分文化水平较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出于对亲人的关心才一时冲动与被害方产生矛盾,发生打斗。本次事件是由于民事纠纷处理不善,导致矛盾激化,以至酿成了刑事案件。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邻里纠纷矛盾所酿成的伤害案件与社会上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处理上要从轻处理,以稳定社会环境,缓和矛盾。因此,蔡亚律师认为对被告人要轻处,缓和社会矛盾。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应轻处10%。

被告人孔某文化程度较低,因一时冲动触犯国家法律,系初犯、偶犯,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如实供述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蔡亚律师认为对被告人孔某应轻处10%。

综上,蔡亚律师认为,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孔某系从犯,作用较小,本案缘起孔小载学校死亡,孔四等人因民事纠纷处理不恰当才演变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蔡亚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孔某免于刑事处罚,谢谢!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蔡亚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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