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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怎么办?
来源:高靖靖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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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201386日进入上海某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386日至2016年8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代表,工作岗位在某市;合同还约定根据适用法律,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或员工工作表现,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岗位级别进行调整,李某应当服从等内容。2015年21日,公司对李某的销售区域作出调整,将李某原负责区域的销售工作交给他人负责,但对李某的销售区域未作划分,每月仍正常发放李某工资。2015618日,公司向李某发出电子邮件,在邮件中告知了李某的市场区域及工作要求。李某认为公司擅自调整自己的工作区域和工作岗位内容不合理,没有按要求去工作,并一直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公司一直未予理睬,并201587日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案李某的请求在仲裁阶段未支持,一审、二审均获支持,现已审结。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区域及工作内容是否合理?

根据公司发出的邮件中对工作岗位的描述,我所律师就李某从家去医院的路程时间、两医院之间的路程时间及公司要求的有效拜访作出了合乎常理的推断得出,公司的要求不但与李某停职前发生的巨大变化,还更加苛刻,根本是强人所难、难以有效完成。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的工作量较变更之间的工作量增加了一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调岗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公司不存在法定调岗的情形,但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未与李某协商后达成的共识,且其未能证实新的工作内容为李某可以完成的工作量。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单方调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合法的依据和理由,其单方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支持了李某的要求赔偿金的请求。二审法院以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对其主张进行佐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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