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是被告李XX的亲外甥女,韩XX的母亲去世后,李XX嫁给了韩XX的父亲,韩xx的父亲去世后,双方因遗产纠纷发生严重冲突,居住地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没有解决,并且冲突进一步升级,发展到双方开始打骂,争抢遗产,韩xx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李xx找到王玉强律师,律师分析了相应情况后,依法代理该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李××及王玉强律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07年5月,原告母亲李××因车祸去世,当时原告尚未结婚,母亲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子、四轮车、当年种地的全部收益、各种农机具)都没有进行分割,同年7月,被告李××与原告父亲韩××同居生活,于2008年11月被告李××与韩××登记结婚,并在xx林业局xx林场某处居住生活。2013年5月11日韩××因病去世,因遗产分割,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包括在被告李xx儿子李x名下的一套房屋,原告认为该房屋是其父亲生前购买的。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同意原告继承韩××房屋及养老金应当继承的份额,并承担相应债务。另外一处房屋是被告李×购买的,不属于遗产,是被告李×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xx林业局xx林场145号房屋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归原告韩××所有。由原告韩××支付给被告李××该房屋价款4687.5元。
二、潍坊240四轮车及农机具一套,归被告李××所有。由被告李××支付给原告韩××价款1000元。
三、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李×继承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即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王玉强律师,当时在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该案王玉强律师代理以后,有效的减小了矛盾,同时保护了被告的合法利益。对原告想争得的另外一套房屋依法予以排除,法院支持了王玉强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