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服务性房屋(场地)使用协议》,约定反诉原告租赁反诉被告位于反诉被告北区生活服务楼1楼北西1号门面房用于经营综合商店,同时约定了租金、押金、租期(1年)等条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续两年合同,即协议续至2015年4月30日。2014年3月27日,反诉被告突然发出通知:以房屋将用作学院办公室调整和学生公寓改造为由要求收回房屋;2014年5月16日,反诉被告突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要将包括反诉原告在内的五间房招标出租,并于2014年5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对此,反诉原告等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反诉被告未置可否,却于2014年7月10日向贵院提出诉讼,以房屋公用为由要求收回房屋。反诉被告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关于合同期限、反诉原告优先承租权的约定,隧向法院起诉。
办案体会:
1、详细阅读原告诉状,找出对被告有利的地方,一招制胜。
2、质证时充分利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找出对被告有利的地方,一招制胜。
代理结果:原告败诉,被告反诉胜诉,本诉和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