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斌律师亲办案例
犯罪年龄(未成年人)难认定,辩护律师再维权
来源: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1
浏览量:695

涉嫌抢劫、盗窃一案,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杨父亲杨峰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岳玲利、郝斌作为杨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杨并向公诉机关复制了案卷材料。通过会见和阅卷,我们了解到杨涉嫌多起共同犯罪及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事实。辩护人随后联系杨峰,让其提供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证据。杨峰提供的结婚礼簿、满月礼薄、杨的独生子女登记证、小学毕业证、村委会证明均证实杨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辩护人通过和公诉机关多次沟通,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本案于2015327日开庭,庭审中,辩护人从杨犯罪时的年龄、自首及立功情节、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角度提出杨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通过辩护人和审判机关的有效沟通,法院最终认定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结合整个案情,判决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领取判决后,辩护人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被告人家属,并再次会见杨,征询杨是否上诉,杨表示不上诉。至此,本案办理完毕。

通过本案,辩护人深刻体会到,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登记的年龄不一致时,一定要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及其父亲杨峰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杨的辩护人。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在8年以下处罚。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实施行为时不满18周岁,且家族情况特殊。依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实际出生年龄是:1996年农历5月出生的。为此,辩护人提供了1、杨*父亲杨峰的结婚礼簿,结婚礼簿上登记的完婚时间是19952月初92、满月礼薄登记在完婚礼簿之后;3、申请一胎的时间、杨杰的独生子女登记证上登记的出生时间;4、小学毕业证上登记的出生时间、5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据,均证实户口本登记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的意见,对于“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故,辩护人建议:本案被告人的年龄认定为1996年农历5月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均是在未成年时所为。

被告人自记事起,父亲和母亲离婚,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被告人从来没有见过她的妈妈,由爷爷、奶奶带大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单亲家族成长的孩子。

依据最高院及陕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在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如家族成长环境的,可以再减少基础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在四次抢劫及一次盗窃中均存在自首情节。

自首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因“郝*被抢夺案”归案,归案后,公安机关对被告首先采取的是盘问的方式,公安机关审批的盘问时间是从201467630698006823时向被告人宣布拘留,69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所指控的四起抢劫和一起盗窃,均是在被告人被宣布拘留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特别是第四起、第五起抢劫,被害人根本就没有报案,因为有了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才找到被害人的。其他几起,虽有被告人的报案,但被害人根据无法确定该行为是谁实施的,因为有了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才得以破。

依据最高院及陕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二、被告人存在重大立功表现

依据公安机关抓获崔**、郭**的经过可知,因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才使得崔**、郭**得已抓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依据最高院及陕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重大立功,从轻处罚。从轻的幅度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从第一次行为到后面的几次都是杨伟、崔安排下实施的,跟着实施行为后,除了一起吃喝花赃款外,几乎很少分得数额大的财物,从所分得的赃物可以看出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为什么被告人会听命于杨?那是因为杨*是跟着杨伟来西安干活,杨*伟是杨的老板,能包上活,挣上钱。从杨第一次的抢劫,杨“你俩赶紧过来”不知所措地最后一个上去捡了一个数据线和一个化妆品仓皇尔逃,到第二次不想去,硬被叫去,崔给他说“你不是一直想跟我们混,先看看你的胆量”到后面杨*实施的几次行为,被告人被教唆下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对于被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杨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良好。虽然证据材料中有瑕

疵(如见证人的身份不明,部分辩认笔录没有见证人),但被告人还是认罪的。

被告人杨1996年农历5月出生,实施犯罪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实施犯罪行为时心智不成熟,受他人指示实施了行为,悔不当初,教育是深刻的!若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必将倍加珍惜,如此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敬请法庭结合本案的对被告人在8年以下处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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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斌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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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斌
  • 执业律所: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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