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斌律师亲办案例
职工档案被人冒用,几经周折,成功代理
来源: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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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9月,申请人被陕西省铜川市*****煤矿招收为正式工,并依法为申请人建立了人事档案,申请人户籍随之从原籍高陵县*镇**村*组农业后口转为铜川市***煤矿非农业户口。申请人被分配到该煤矿一线当采煤工,1991年申请人被提为采煤二班班长。1992年,由于申请人母亲、妻子生病,申请人被迫离开***煤矿回家照顾家人。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1014日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有关通知》的相关规定,工作已满12年,补缴养老保险费加工龄满15年,即可享受按照退休职工待遇,领取养老金。得知上述消息后,申请人于201112月去铜川市***煤矿所属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得知其本人身份证信息、人事档案被他人更改后转入河南省新安煤矿。为讨说法,申请人于20126月、20121216201332820136232013820分别向铜川市信访局、陕西省信访局、河南省新安县公安局、政法委、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国家信访局寻求帮助。几经周折,申请人找到冒用其身份证、人事档案的申请人在***煤矿原工友河南省**县人王某。经申请人多方努力,其身份信息得到更正,户籍转回铜川市印台区***路***区***院内**号,但其档案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申请人认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同时 人事档案也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其有义务保管好申请人的档案。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致使其人事档案被他人冒用,致使申请人不能按照实际工龄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2012120日退休后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被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因时效问题均败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代理人远赴河南四次,经艰难调解,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人获赔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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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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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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