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慕荣律师亲办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
来源:裴慕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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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仅对罪名及量刑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酌采纳。

一、被告人xxx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首先,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虽然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致人死亡这个结果上均是持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因此,区分两者关键是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一般生活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本案中,xxx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关系,整个案件纯属双方情绪失控而引起,我们可知xxx去弟弟家前喝了白酒,双方因工程款款问题发生争吵,双方才扭打起来,被害人将被告人骑在身上并打他,自已突然就不动了,被告人被压在身底下,用手“葫芦”只是出于一种自卫实属一般的常规殴打行为,通常情况下,会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但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根据本案犯罪起因、打击的手段和事后xxx又与他人将被害人抬到炕上,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实际情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可知xxx显然没有明确要造成被害人肢体损害或者器官功能障碍的故意伤害意图。因而,不能认定xxx具有刑法意义上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其次,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点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是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见被害人不动了然后出于气愤用鞋打了并在后腰跺了三下,虽然构不上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但是,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意外结果,可是被告人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在被告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之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客观地形成了一个发病的诱因,对被害人冠心病发作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诱因,而且被告人并不知道被害人有冠心病,请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出了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系冠心病猝死。精神、心理因素,外伤、过度疲劳可以是猝死的诱因。头部有损伤应为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但从其损伤程度分析,程度较轻,一般不会致人死亡。根据以上鉴定,我们可以认定:冠心病猝发是死亡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必然原因,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和损伤只是死亡的诱发因素、间接原因和偶然原因,属于多因一果。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被害人冠心病发作的诱引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害人有冠心病,被告人确实不知道。 

   三、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点《起诉书》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也是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太度非常好

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较好,无违纪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纯属初犯、偶犯;犯罪后他始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隐瞒、不推卸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的一时错误深深自责,其认罪、悔罪态度都较好。相信通过本案,他能够认真吸取教训,克服遇事不冷静的毛病,加强学习和自我修养,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请法庭考虑这些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因债务纠纷引起,案发当天冲突突然升级,可以说双方都有些一时冲动,且双方系亲兄弟关系。

在互相扭打过程中被害人突然死亡,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也出乎其他所有人意料之外,发生这样的后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他们还有一位高龄的母亲,不管从哪个角度讲她已经失去一个儿子,再有一个儿子判刑对于老人来说都是新的灾难。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出来后能从其他方面尽量补偿受害人家属。特别是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如果能慎重处理,在法律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判刑,逐步消减、化解一家人的矛盾,就可以取得公正适用法律、促进社会稳定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多赢的局面。

六、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人在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很宽裕的情况下,愿意多方筹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xx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裴慕荣

                                           年   月    日

此案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xxx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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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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