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状律师亲办案例
杨状律师胜诉案例裁定书精选三
来源:杨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5
浏览量:33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3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镇新河村居委会22楼3单元7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四村82号404室。
    委托代理人余庭,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杨状,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63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635号: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四村82号404室。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  徐某某
代理审判员 :  李某某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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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状
  • 执业律所: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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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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