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亲办案例
地暖公司铺设地暖不按合同约定的地面高度履行造成客户损害后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5
浏览量:938

原告:关XX

委托代理人:周勇,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XX暖通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采暖系统诉》。双方约定:被告承揽原告房屋的地暖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首期工程款共计16800元。被告按装修公司协调的时间进场施工,施工过程的第一天,原告提出,被告施工没有按照安装工艺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的第一天,原告提出,被告施工没有按照安装工艺的要求施工,平整度及高差已经远远超过设计的5mm,遂要求被告停工返工,经过返工后,被告依然没有符合混凝土的施工要求,即找平后地面高差不得大于5mm,经过多次协商,被告均不能按照设计施工的要求做出修改,遂停工至今,工期一拖再拖,现在已经超过大半年,仍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此事,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施工不符合施工要求,导致停工半年多,严重拖延工程工期,为此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经终止,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原告认为《采暖系统工程书》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具体损失为租赁房屋费用19000元,租赁房屋物管费用和中介佣金2520元。装修房屋卫浴、家具、门窗费用共计68387.7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采暖系统合同书》并回复地面原状;2、返还原告已经缴纳的合同款16800元;3、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907.72元。

被告辩称: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其不同意恢复原状,因为强行拆除已经完工部分,拆除部分无法回收利用,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应返还合同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了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装饰装修合同与一般的承揽合同相比而言是在建筑物表层和空间完成一定工作,对表层和空间进行装饰装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暖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采暖系统安装施工标准”,课件,诉争合同的目的并未是否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而是确保本案所涉地暖工程的供暖效果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故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

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本案再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即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解除。此后,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应为要约,原告并未承诺。故,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本案所涉地暖工程已经完成混凝土铺设,后期只需安装壁炉和调试。如恢复地面原状,将导致保温板、反射膜、管道无法重新回收利用,且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完成的地暖工程除地面有坡度外有其他质量问题。故本院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综合考虑,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维持现状。另,安装地暖的主要目的是使房屋内的供暖效果达到国家标准,被告在混凝土的找平过程中,有“抬高部分”,该合同履行行为存在瑕疵,且该瑕疵可以在之后的合同履行中予以补救。但双方现已协商解除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已经支付的16800元并非是已完成工程量的全部价款,被告未付完成工程量的价款可以抵偿其修复瑕疵的费用,且本案所涉房屋可以在铺设地砖的过程中找平,无需另外找平,综合上述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无需为原告恢复地面原状亦无需返还原告已经缴纳的合同款16800元,但应支付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必要损失。关于合理损失部分,虽然,原、被告迟迟未完工,原告因此无法按期入住,被告应支付原告在外租房产生的租房费19000元和物管费102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下列损失,本院不予支持:1、中介佣金并非必要产生的费用。2、卫浴、。家具、门窗等费用,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原告提供的《情况证明》均仅有单位印章,本案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工艺、技术水平、客观原因等不确定因素将导致实际情况与图纸有差距,因此,通常而言,卫浴隔断、家具、门窗等定制产品一般在地面工程完工后才测量尺寸,本案中,原告决定在地面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就测量尺寸,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地面的“抬高”会必然导致卫浴隔断、家具、门窗不能使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失的金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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