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业涛律师亲办案例
某交通事故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来源:陈业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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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玄某某乘坐高某某的摩托车,与被告肖某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玄某某受伤,高某某死亡。高某某与肖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玄某某是农村户口,其对象也是农村户口,但与其对象在事发地镇镇区的某煤矿工作已十余年。在这个案子中,本律师代理原告方,我方诉求被告肖某某、其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为96418.2元,但这是城镇居民标准的赔偿数额,同时案件的争议点和最大难点即是对原告赔偿适用标准的选择问题,也是本律师委托工作的最重要部分。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在搜集整理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规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山东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可知,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若至侵权发生时,在城镇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而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住所地,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于是本律师着重从依法认定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法律角度出发,多次走访受害人的工作单位,调取工作证明,居住证明。还因为需要到镇政府、派出所调取证据材料。结合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泰安市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了原告,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数额。

本律师认为, 律师尽心尽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的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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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山路279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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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业涛
  • 执业律所:
    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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