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王某贩卖毒品罪成功无罪
审理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宋文明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在瓦房店打工的王某找到张某购买冰毒0.4克,花费200元,剩下0.2克,欲转手出去,但因为没有下家,又联系到了张某,将0.2克以100块钱卖给张某,双方约定了交易地点,并谈好了价钱,在瓦房店某处交易时现场被警察抓获。到案后,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情况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将二人提交到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分析】
通过朋友关系当事人家属打到了本代理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会见,了解了当事人王某第一次接触毒品,年龄二十出头,完全是为了追求刺激而一时冲动,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退还无危害社会的故意。
【案件结果】
基于此,代理人写了一份辩护意见交到了检察院,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该案件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终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避免了年轻人因一时的冲动造成一生难以挽回的局面。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与教育并举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