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素光律师亲办案例
石某信用卡诈骗罪 积极还款获缓刑
来源:谢素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1
浏览量:270

【案情简介】

2014522日,石某因开店亏本,为维持店铺的正常运行。于201463号,到多个地方的某银行或分行办理信用卡,三个月后,银行多次催石某归还信用卡所透支的款项,而石某则以多种理由推托。截至案发,石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4.1万元。20151012日,被告人石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石某的亲属从网上找到了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谢素光。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石某亲属的委托,为石某进行辩护。在充分的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之后,刑事辩护律师告诉被告人石某,如实的向办案机关阐述的罪行,并叫其家属还清了信用卡所透支的全部款项。



【律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行无异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石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判前已经偿还所有的透支款项。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石某的犯罪情节轻,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适用缓刑。


四、被告人石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劣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并表示以后不再犯,会积极改错。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扔不还透支的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予以惩戒。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律师对被告人石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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