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素光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寻衅滋事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判处拘役4个月
来源:谢素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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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102516时许,被告人张某骑车途径本区蓝村路时,与骑车的被害人江某碰撞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后被告人叶某闻讯纠集被告人潘某、吴某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江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20071026日深圳某区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等四人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08115日区公安局以张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某的家属在张某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律师。在研究了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和去看守所会见张某后,律师发现本案定性有问题。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即通常说的无理取闹,耍威风,出于“流氓”动机而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而该案中张某是因为骑车与被害人碰撞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随后叶某带人赶到现场,见此情形,几名被告人一起把被害人打倒致轻伤。主观动机上,几名被告人并不是出于追求“刺激”,而是很有针对性的针对被害人个人的扭打行为做出的反应,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显然侦查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被告人不利。在和张某会见后,律师还发现张某是属于自首的认定范围,但公安机关没有予以认定。张某是自己主动投案的,但第一、第二份笔录中没有完全的如实供述,第三份笔录开始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了,而此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张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以张某前两份笔录未如实供述为由不予认定自首是错误的,应当认定张某为自首。而且按照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陈述的案情,张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其他几名被告人没有区别,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张某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构成被害人轻伤这点上,作用是属于最轻的,应该是从犯。辩护律师在会见完张某后,就来到检察院公诉处,和承办该案的公诉人以及公诉处的领导谈了自己的观点,他们也很认真的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表示会组织人员进行案件研究。过了几天,公诉处来电话告知他们分析研究完这个案件后采纳了谢素光律师的意见,决定变更张某等4人的案件定性,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且认定张某为自首,属于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同时建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这样,这起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用了近3个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判决仅仅用了16天。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4个月,先期羁押期限折抵后2008225日就可以重获自由,只需再服刑24天。张某的家属连同张某本人都没想到会是这样理想的结果,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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