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所律师亲办案例
杨XX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来源:中润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1
浏览量:511

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王XX原系夫妻关系,杨XX系杨某某、王XX之子。2002年12月13日,杨某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范围朝阳区麦公庄16号15间房屋,建筑面积270.73平方米,确认被拆迁人为“户主杨某某,之妻王XX,之子杨XX”,区位价补偿1 168 439 元、重置价补偿231826.57、提前搬家奖10 000元、其他补助费755 506.6元,共计2 171 206.77元。杨某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签订《回购期房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XA号、B号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每套89.33,约定2003年3月15有将房屋交付使用,经结算实际支付购房款后尚余拆迁款1 426 810.77元。2006年朝阳区夏家园XA号、B号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王XX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人民政府“朝太政发”【2002】49号”《关于太阳宫绿化隔离地区拆迁的优惠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户口在册人员属产权人近亲属,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少于40平方米的,回购商品房时补助至人均40平方米,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凡在拆迁奖励期间内回购商品房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每套补助建筑面积8平方米,此项补助不计房价款;可自愿选择回购或货币补偿。

2007年12月14日,王XX与其父母王甲、闫乙分家析产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朝阳区十字口村78号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归王XX所有。

杨某某、王XX于2009年5月12日经朝阳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杨某某、王XX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杨XX由杨某某抚育, 王XX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X号楼A号、B号房屋均归王XX所有;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字口村78号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给杨某某和杨XX共同所有。

杨XX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X号楼A号及该楼B号房屋均归王XX所有”的内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XX之诉讼请求。

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收被告王XX委托后,积极组织律师探讨案情,最终形成答辩意见方向,法院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被告王XX胜诉。

二、中润律师点评

朝太政发【2002】49号《关于太阳宫绿化隔离地区拆迁的优惠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产权人近亲属,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少于40平方米的,回购商品房时补助至人均40平方米,即享有回购商品房补助的资格;杨XX在拆迁时系未成年人,其对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回购房屋出资拆迁款中抵扣,即杨XX对回购的朝阳区夏家园X号楼A号、B号房屋未予出资。依拆迁政策,其作为未成年人与父母享有被拆迁安置的资格,是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其对被拆迁安置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杨某某、王XX系杨XX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杨某某、王XX离婚时已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字口村78号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给杨某某和杨XX共同所有,考虑了杨XX的相关利益。


以上内容由中润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中润所律师咨询。
中润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180好评数5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409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中润所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