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阳光房”坚决拆除
居住在无锡某小区103室的张某、李某,在院内搭建一面积为22.22平房米的“阳光房”,紧靠303室李某家的阳台底部。后李某家中失窃,现场勘验表明窃贼有可能是从“阳光房”爬上3楼阳台。法院认为,“阳光房”属违章建筑,不得以未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影响他人生活为由而拒绝拆除,最终判决被告人将其拆除。
【点评】当前,小区住户违章搭建行为较为普遍,多数均为为晾晒方便私搭的“阳光房”,业主往往认为该阳光房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任何生活,也未造成其他业主任何人身及财产上的损害,所以一旦诉讼均不同意拆除阳光房。本案阳光房的搭建未小偷盗窃提供了便利,已对楼上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故应当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