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在青山花卉市场路段,邹某某驾驶湘A×××××号小轿车在倒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将正常行走的蒋某某撞倒,造成蒋某某腿部受伤。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蒋某某伤情为:1、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2、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右膝关节积液;4、右膝关节软骨损伤。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150天,后续治疗费需1000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判决。后因蒋某某伤情变化,其于2015年4月15日至5月16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二次手术,因此支出医疗费22827.73元。经第二次鉴定,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后休息120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30日,后续治疗费2000元。
律师说法:一般情况下,后续治疗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确定,一旦处理,则不能再次主张,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情况。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受伤部位在第一次诉讼之后发生新的变化,且所有病例资料均可证明新的变化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导致其二次手术花费不菲。若此时仍按第一次诉讼确定的数额来处理,显然对蒋某某不公平,也是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
文书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818号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04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