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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一定会免赔
来源:马海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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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不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杨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共诉至法院要求共计30多万元。另赵某某为其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赵某某与杨某某是夫妻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因为杨某某与赵某某是夫妻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夫妻关系属于责任免责的范围。

法院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由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的争议点为对原被告为夫妻关系,商业保险不需赔偿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其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使投保人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原告的损失商业险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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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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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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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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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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