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从事网站设计,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2010年2月工资6100元,多次催告,未发放,另外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4月6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告公司在10内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作证,证明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提供的《商务下单表》中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被告虽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但不申请司法鉴定,故法院确认《商务下单表》的真实性。
【适用法律依据】
1. 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加班工资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